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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发布时间:2012-09-23

榆林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行政执法主体(3个)
一、法定的行政机关(1个)
主体名称:榆林市农业局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7、《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9、《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以下简称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退耕还林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
1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1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15、《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16、《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
17、《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机关。”
18、《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款“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19、《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20、《蚕种管理办法》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蚕种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蚕种管理工作。”
21、《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22、《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五条“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农业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
23、《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24、《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或)种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扦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
25、《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26、《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产地的划分和监督管理。”
2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2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29、《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30、《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31、《“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色证书”制度工作。”
3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3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十一条第二款: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34、《陕西省果树种子苗木管理办法》第三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果树种子苗木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果树种子苗木的管理工作。”;第九条第二款“主要果树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果树种子苗木管理的行政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果树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果树种子苗木管理的行政部门核发。”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个)
主体名称:榆林市植保站
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三、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1个)
主体名称:榆林市种子管理站
依据:1、《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委托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工作。”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或)种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扦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