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甜菜品种审定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2-09-23
关于甜菜品种审定问题的复函
(农办农[2001]8号)
国家轻工业局规划发展司:
你司《关于继续开展甜菜品种审定工作的函》(国轻规科发[2000)10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根据《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审定制度,非主要农作物不实行审定制度。
《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1至2种农作物。”农业部第51号令在《种子法》确定的5种主要农作物外,确定油菜、马铃薯为主要农作物。因此,甜菜不是国家确定的主要农作物,不必实行国家级审定。如果哪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将甜菜列为本地的主要农作物,在相应省份实行审定制度。
《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根据《种子法》规定,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特此函复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