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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9-23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
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节选)
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发[2002]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要求,省政府对截至2001年底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省政府的其他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02年2月19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现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法规或者规章代替,或者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0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以前曾经以各种形式废止,但废止形式不够规范、统一的35件省政府规章,统一公布废止(目录见附件2)。
  三、对部分条 款不适应的12件省政府规章,拟予以修订后重新公布(目录见附件3,修订后的文本将在《陕西政报》公布)。
  四、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以及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已被新的政策措施代替,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2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5件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4)。
五、对部分内容不适当的9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件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拟予以修订后重新公布(目录见附件5,修订后的文本将在《陕西政报》公布)。
二〇〇二年三月一日
  附件1: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30件)
  9、陕西省《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 1986.12.16
  附件2:陕西省人民政府统一公布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35件)
  附件3: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2件)
  附件4: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省政府规范性文件42件,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25件)
    附件5: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省政府规范性文件9件,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1件)